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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
劳动者得了职业病,以下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安装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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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所以按照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1)使用者应安排职业病患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应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5)工人被诊断为职业病,但使用者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使用者承担。(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职业病患者改变职场,职业病待遇不变。(8)使用者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配置职业病患者。(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病假住院会扣除工资。员工生病,医疗期间停止治疗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支付:(1)连续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2)连续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3)连续工作年数不足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4)连续工作年数不足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支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等级标准的5%。特殊情况超过5%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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