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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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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者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具体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6)残疾赔偿按照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少不少10年;70岁以上的,按照残疾人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按照医院证明支付。(8)死亡赔偿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10年。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对于16岁以下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7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为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人抚养至16岁。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证支付。(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证支付。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如下:(1)维修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的救援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具体赔偿金额仅限于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
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费用要根据实际损失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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