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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起诉和虚假诉讼的区别

2024-09-12
关于两者间的具体差异包括以下几点: (1)虚假诉讼中涉及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原告与被告这两方当事人; 在恶意诉讼中,主体往往仅局限于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备明显的合谋性以及非对抗性特征。虚假诉讼实际上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恶意勾结,通过欺瞒法院及法官,以获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即使存在,也仅仅是“虚假”的对抗,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迷惑法院及法官。相比之下,恶意诉讼则通常表现为单方面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况,因此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性。 (3)两种诉讼所侵犯的对象有所不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侵犯的是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针对诉讼对方。由于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往往都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犯的对象无法指向对方,而只会针对第三方。 恶意诉讼的侵害对象主要只限于诉讼的对方,而通常并不会波及到第三人。 (4)虚假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提起诉讼的主体、事实依据以及证据等均属子虚乌有;而在恶意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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