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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来就是你家的树木,例如本来就在你家宅基内,对方强占,这才是“林业民事”纠纷,你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告对方侵权。...
这个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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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法院的立案条件,就会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受理物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发生大量改制情形。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法院到底应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件呢?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国有企业有行政引导和干预的情形,双方主体具有不平等性,此类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进行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此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企业职工之间的基于平等主体身份发生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要件,可以向人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青岛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兴誉(电话13280831898)同意第二种观点。企业自主改制,不存在相关行政因素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且涉及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改制案件法院不受理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经审查,根据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衡企改复(2014)9号文件,被告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资产、全部人员、全部债务,已由衡阳某仪器厂接收,同时,衡阳某仪器厂作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其改制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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