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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分析如下:本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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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分析如下:本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举例一个医疗事故责任案例分析: 2004年1月9日,29岁的某A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ml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A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A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A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A遂诉讼并要求初诊断医院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本案中,医院对A确实存在误诊,但针对A的病情所作的B超检查基本对症,对A的诊治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负作用,且对A的病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如A又到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检查才确诊的事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且A所患“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特别是虽有误诊行为,但该诊治行为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的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也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医院对A不承担责任、A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案的医疗事故分析大多分为2中,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一个是医疗责任鉴定,如果想进行索赔,仅以申请有资质的医疗责任纠纷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责任纠纷鉴定,根据院方定责比例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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