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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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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划转国库,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划转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前款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三)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的;(六)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八)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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