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前款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印(监)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五)使用非法票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0人已浏览
3,650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5,7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