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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后,劳动者还可以进行劳动监察投诉吗?

2024-11-11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并非相互抵触的行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正式颁发之后,投诉人仍然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关于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程序,请遵循以下步骤: 1. 对于各类举报投诉信函或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批转、转发的信函,将由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拆阅和登记。 2. 对于前来上访的投诉人或者咨询人员,应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若由于同一事件引发的五人以上集体投诉,则需推举出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参与人员均需在委托书中签字确认。如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不足之处,接待人员会及时告知其补充完整。 3. 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之内的投诉,也会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4. 对于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并不属于本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同样会告知投诉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5. 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阅、登记的同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在收到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也应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 6.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将在接到投诉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详,则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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