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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方式: 1、交警主持调解,这种比较常见,事故后双方愿意协商,争议不大的,涉及伤残的一般交警是不给调解的,交警主持双方调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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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调停申请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调停交通事故。另外,如果调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在30天的法定期限内只调停2次。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停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停人员签字盖公安机关印章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字,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分别交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具体如何调停,首先,必须与当事人约定调停的时间、场所,在调停时间3天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场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停,可以在预定的调停时间前一天通知接受调停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第二,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停。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计入调停记录,损害赔偿的调停参加者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近亲或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停,必须向事务员发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调停参加者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参加调停,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调停从葬礼结束之日开始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起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调停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当事人约定,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协商确定。一方不能在预定时间参与调解的,可以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新的调解时间。但是,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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