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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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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区别来看1、社保伤残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意外险的伤残等级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3、雇主责任险的伤残等级标准:一般采用社保工伤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交通事故适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车险用的较多;伤残等级是一回事,赔付金额是一回事,同样的事故,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可能不一样,赔付金额也可能不一样。多少级赔付多少金额,注意要看各个标准里的表述;尤其商业保险,各公司的给付比例还有许多不一样的。
1、单位(乡、镇、街道)审查申请人身份、致残情形、及本人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出具书面意见。 2、县、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本人到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3、残情鉴定,符合评、调残条件的 审核:市民政局审查报送的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审批:省民政厅对照标准,研究后审批。 申请:向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档案原始医疗记载、证明,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4、反馈审批意见(批复),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
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一般分为1至10级。 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具体划分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1~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10级。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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