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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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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定金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犯前两项罪行的,按照第一项规定重罚。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判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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