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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保险在理赔时是否适用?

2024-11-11
根据2008年2月1日之后执行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利益,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交强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进行赔偿。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二)条款适用原则 1.《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相同,仅规定了垫付与追偿的内容,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其中醉酒驾驶不属于免责范围。 2.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交强险条例》,也高于属于部门规章的《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经常引用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此外,《民法典》精神规定,交强险免责条款只能对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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