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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准备活动,还未着手实施实际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犯罪预备是由于主观原因放弃犯罪行为,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犯罪未遂是由于客观原因放弃犯罪活动。
我国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 主要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看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预备犯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形式;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开始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还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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