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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
房子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需要被继承人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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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1、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第一继承人,按人均分。 2、咨询当地公证处。 3、需要的材料:拆迁协议书、安置单、产权注销证明 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子女(继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的继承一样处理。 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土局补交出让金,再由继承人带好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作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庆俊王伟李瑾 张山和张北系同父异母兄弟。其父张海龙原在某机关工作,居住在机关为其分配的公房里。张北婚后一直与其父一起生活。1998年8月,张海龙因病死亡。1999年3月,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张北提出申请,并自己出资两万元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张海龙。在房改时,主管部门将张海龙的工龄等政策补贴计算入内。张山闻知后,要求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北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张山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理由是,该房虽然系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但张北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享受了其父的工龄等政策性补贴,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也为其父,所以该房应作为张海龙的遗产,弟兄两人应依法分割。张北个人所出资的房改款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返还给本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理由是,从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来看,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财产;第二,该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该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故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的私有性,公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也作了相关规定,即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死者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所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看,首先该房是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其死亡时未参加房改,且其个人也未交房改款,该房的产权性质仍然属于公房,并非个人合法财产。其次,张海龙死亡后,张北自己出资交了房改款,虽以其父的名义参加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但其只是享受了其父生前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该政策性补贴也非死者的遗产。所以上述房产不属于张海龙的遗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应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至于房管部门在张海龙死亡后所办理的房产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1、不可以。公房承租权与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当然不再享有公房承租权了。 2、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房承租权在公民死亡后即消灭,公房承租权不属于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3、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应在共同居住人中依法确定承租人后进行变更,非共同居住人不能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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