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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面是企业清算的流程: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合伙清算: 1、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可以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办理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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