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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检测机构、食品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要看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主要法规如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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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地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1条的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消费者认为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查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要满足,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等条件。 因此,你可以申请对食品进行检验。你应当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出具的食品检查报告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这种方式才能更好的维护你自身的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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