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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到第三百五十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第348条: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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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如下: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处罚书;2、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没有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签署认罪处罚书,不需要签署认罪处罚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处罚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处罚有异议的,无需签署认罪处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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