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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
法规司对符合规定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部门:(一)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二)制定、修订的基本条件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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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在审查中应当就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应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报》或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法规司的建议,一并上报。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需要对专门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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