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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派人指导卸货。港口应听船舶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按运单、标志卸船,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几票集中装舱的零星货物。应做到集中卸船。船舶发现港口混卸或操作,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编制记录。
货物装卸船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双边交接:由港口库(场)装卸船的货物,由库(场)和船舶双边交接;联运货物车船直取,由换装港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港口驳船外档装、卸船的货物,由驳船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托运人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起运港会同托运人与船舶双边交接;由收货人船边直取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与船舶双边交接;两艘运输船舶之间实行船过船作业的货物,由港口会同双方船舶实行双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各守本职岗位,按商订的方法交接。港口会同办理交接时,应当在每艘作业船舶的现场至少派出一名理货员组织并监督双方交接。遇有交接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时,港口理货员应从中澄清情况,主持编制记录,制止作业等事项,但不具体参与发筹计数,划关计数等工作。双边交接的理货计数方法,视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对于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大宗件杂货物,实行船边划关计数,挂牌计数等方法,港口必须做到定关、定量、定型;对于不具备定关、定量、定型条件的货物,实行库(场)点垛计数交接或小票交接,港口必须做到双联桩,堆垛要标准,便于计数,对于船边直接装船、直取和零星少量货物,实行划关计数或发筹计数交接。船舶发现做关不准,准垛不标准,无法计数时,有权拒绝装船或卸船,并编制记录证明。
在装卸、运输中发生、发现的货损事故、有关港航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港口对货物差错、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等货运事故,应先在本港复查核实。复查无着,至迟应在记录编制之日起七天内,向有关港、航单位发出“运输事故查询书”(附表十二)进行查询。对重大事故,可派专人进行查询,获复前如查询的货物或票据已经找到,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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