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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撤案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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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 2、犯罪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3、案件需符合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对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犯罪的故意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范围。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此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在下列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协议的制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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