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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日益重要。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
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至于适用哪种、检察是不是起诉,只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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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对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犯罪的故意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范围。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此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在下列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协议的制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按实际情况,只要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即使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守约方仍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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