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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应当到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迁入时尚未怀孕...
归侨、侨眷的,在本市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生育的,以及配偶是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外国人在本市生育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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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居住证、工作调动、收养子女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部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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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选择其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再生育1胎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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