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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司法鉴定时,当事人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步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时,应当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鉴定人不能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虚假或不准确。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不是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审查鉴定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七.出具司法鉴定文件: 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 制作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鉴定劳动关系确认的依据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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