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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内容: 要求履行职责之诉,即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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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环境质量状况;(二)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三)的规划和计划;(四)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及其他环境保护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情况;(六)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九)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程序;(十)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效益情况;(十一)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遇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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