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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个人免费赠与住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情况的住宅所有权免费赠与,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免费赠与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二)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免费赠与承担住宅所有权直接监护权或赡养义务的监护人或监护人(三)住宅所有权所有者死亡,依法获得住宅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书(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应提供公证机构发行的抚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乡镇政府或街道事务所发行的抚养关系或抚养关系证明书。税务机关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应当在提交的《个人免费赠与房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并保留,原件归还提交方,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计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免费赠送住宅所有权的,赠送者免费赠送住宅所得的赠送所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征收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人的房屋,以其转让受赠人的收入减去原受赠人获得该房屋的实际购买成本和受赠人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馀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房屋使用者非产权人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分期缴纳。 2、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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