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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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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原则。该解释第三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死者家属应当根据起诉的案由的不同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如果有,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无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合同已经履行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未履行的,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起始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不明确,管辖权不能根据协议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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