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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海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他们利用中国改革开放的机会,与国内组织和个人勾结,提供不正当援助,更频繁地活动,渗透,霸权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一些境内组织或个人,明知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予以接受。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吸收这一规定并单独设立这一新罪,对于严惩这种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帮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帮助国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通信器材、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动罪,第105条规定的霸权国家政权罪,煽动霸权国家政权罪。主要部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意义,请参考第106条的说明。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兄弟的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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