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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聘用退休职工,应当支付劳务费。 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原单位留用的,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德的调整。工厂与退休职工...
工厂聘用退休职工,应当支付劳务费。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原单位留用的,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德的调整。工厂与退休职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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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聘用退休职工,应当支付劳务费。 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原单位留用的,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德的调整。工厂与退休职工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一致、退休职工提供劳务,工厂应当支付劳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工厂聘用退休职工,应当支付劳务费。 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原单位留用的,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德的调整。工厂与退休职工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一致、退休职工提供劳务,工厂应当支付劳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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