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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构成,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作伙伴:一个合作伙伴或几个合作伙伴在执行活...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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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 4、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中只能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不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不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从责任大小的角度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优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前者需要两人以上作为股东,后者可一人可数人,但需对债务以及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每年要进行财务审计,费钱费力,当财务不清晰时,也要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建议再找一个出资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二、贷款分为商业贷款和政府的小额创业贷款,商业贷款需要担保人和担保物作担保,盈利能力是主要的考虑指标,注册资金多少对贷款额度影响较小。政府的创业贷款,需要到社区办理失业证,而后到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供有关手续,他的优点就是免息。 三、有限责任公规模小的,一般是定额税,规模大的,按法定税种税率申报缴纳,手续上比个体工商户要麻烦一些,个体工商户都是定额税。 四、公司可以找代理公司注册,费用不等,你可以到工商部门附近找到这些公司,商谈费用。公司注册不很麻烦,现在是三证合一,程序简单多了,你到便民中心工商窗口问一下所需材料,准备好提交给他进行了,如果实在没有时间,可找代理公司代理注册。 五、惠州创业优惠政策及补贴政策 1、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本市户籍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是可申领5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资助,二是可申领不超过2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以每年3000元为限额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用经营场地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 2、社保补贴 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5年内的学生自主创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学生本人及招收的应届毕业生都可以申请补贴标准为350元/人·月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本省城乡户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含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前者),可在创业地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货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计算,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50万元部分(不含5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我市现有两个创业培训项目,一个是“产生你的企业想法”(简称GYB)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另一个是“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9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能重复申请。 5、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广东省人社厅每年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20万元资助(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份)。 6、免收档案托管费用 全市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服务。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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