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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处罚标准的规定: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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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 【背信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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