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共计163条,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解释对比,作出的以下几点新规定: 第一、起诉期限的新规定: 1、...
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共计163条,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解释对比,作出的以下几点新规定: 第一、起诉期限的新规定: 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由2年变为1年。 《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条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对于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最高法认为只能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不能适用六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宣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些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7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2,466人已浏览
9,6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