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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中地亩数不符作出以下回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此次确权不按人均面积测算,直接依照二轮土地合同标注的地块测量实际...
对于土地承包法纠纷有什么相关的规定,我做出了如下回答,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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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问题经常会发生,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证、帐、地不相符问题,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土地承包中地亩数不符规定,对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证、帐、地不相符的承包地,应以这次土地确权实测的承包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为依据,确认农户承包经营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对原有土地承包信息以附录备注形式登载入土地经营权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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