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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该...
(一)罪行和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和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型的假冒产品。故意销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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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 (1)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 (3)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本条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即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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