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8人已浏览
1,247人已浏览
605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