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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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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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