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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条件: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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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居住证处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可按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请居住证。二.办理流程:1、申请办理;2、提供申办材料;3、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签发.制证;4、领证。注意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签字,使用功能中止。处理地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3、处理资料1、最近彩色正面免冠1英寸照片2、本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3、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书(提供所有住宅的房地产证明书或购房合同的租赁公营住宅由住宅所有权公司发行证明书的有关证明书和房地产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的租赁住宅提供与所有者签订的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住宅租赁合同)4、与居住地公司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复印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私营业执照)的工作日(私营企业)和复印件的住宅证明书的5、15年以上的住宅生活保险公司的住宅证明书和住宅证明书的情况下属于农村的生活保险费)。2、有效期:注意每年签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使用功能中止。3、费用: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居住证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一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 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 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一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 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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