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因此,从你给的信息看,是不符合条件的。
《计生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3)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4)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5)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3、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如果你们是农村户口,都不是独生子女也可生二胎,条件看上面的。如果不是农村户口,国家全面放开二胎的时间可能不会太远了,不急的话可以等等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0人已浏览
2,980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