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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物盗窃逃跑,公安机关如何采取行动?

2024-11-22
关于被捕盗窃人员被批准逮捕的程序,首先应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一段时限的羁押措施,以便检察院能够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一旦检察院做出肯定决定,公安机关接着需要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并在检察院进行审理之后,决定罪行严重程度及相应的刑期。 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判断存在必要追加逮捕之时,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3日内提出申请,邀请人民检察院对此展开审查和审批。当确有特殊情况如难以及时提交的案件等,可申请延长审查日期至多4天;对那些流窜作案者、多次作案者或结伙作案者这样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期限最多可高达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批准书面请求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嫌疑人,同时还必须将实施释放行动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仍需继续采取相应的拘留强制措施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则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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