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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辞去工作方面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向雇主提交请求。这一规定既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想要结束与雇主的劳动关系,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获得雇主的事先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在通知中表达的内容必须明确无疑,不能带有“请领导批准”或“请考虑”等具有邀约性质的措辞。因为一旦出现这类表述,决定权将自动转移至雇主手中,雇主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对该邀约做出回应,从而使这一行为转变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一定属于违约。如果存在下列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则单方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害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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