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专设建制镇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向售房单位按购房款一定比例(2%一3%)交纳物业管理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XX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破产或改制前应将自管的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市、区县级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3人已浏览
579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