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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 (1)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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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人际关系的一种,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以疾病和医学技术为基础,以医学道德权利与义务对立为特征的一种特殊的双向人际关系。和谐医患关系是指在医学活动的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接成的和睦、融洽、相互理解信任的一种人际关系。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基础,而融洽的医患关系也能造就良好的心理气氛和情绪反应。从诊断、治疗到预防措施的实现,没有病人的合作是绝对难以做到的。而病人的合作来自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良好的医患关系本身是一种治疗的手段,它不仅可以促进病人的康复,而且对医生的心理健康也是必需的。
广义的医患关系指的是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事业中和患者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医疗包括医疗诊治,医疗科研和教学、医疗后勤管理等;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生在为患者提供诊治技术和知识而建立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患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医疗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实行挂号制度的医院里,病人在医院办理挂号,经医院受理挂号,从而成立医疗合同;不实行挂号的医院或诊所,一旦医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患者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医院之间是一种自愿进入、人格独立而平等的契约关系。医患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医院对患者负有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通报病情、保护隐私等义务;而患者负有如实回答医生询问、遵守医疗规则、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的权利就是患者的义务,反之,患者的权利就是医院的义务。这种界定,既可以使医院得到合理的利益,又可以使患者得到应有的服务。谁违约都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使受损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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