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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强制...
(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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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侵犯客体方面,侮辱罪侵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而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由; 其次,在行为对象上,侮辱罪针对一般对象,即在性别上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求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强制侮辱罪的对象只限于女性,对于男性不能构成强制侮辱罪; 再者,在主观内容方面,侮辱罪出于贬低、败坏他人人格、名誉,动机多处于泄愤、报复、发泄不满,而强制侮辱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寻求性刺激、性满足; 最后,在行为方式上,侮辱罪并不需要采取强制的方法,但是要求必须要进行公然进行,而强制侮辱罪并不要求要公然进行,可以公然也可以在非公然的场合实施。 并且,在认定犯罪方面侮辱罪是亲告罪,一般而言只能被害人主动向法院起诉,而且必须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成立犯罪,但强制侮辱罪没有此两项要求。
1.侵犯客体不一样。强制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而侮辱罪,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对象不一样。强制侮辱妇女罪,又确定对象,妇女。而侮辱罪,没有这个限制。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搂抱、抚摸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鸡奸等。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生殖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的介绍。此外,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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