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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中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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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据此,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定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企业间借款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中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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