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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 第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第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第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重大误解的合同类型:对合同主体身份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误解。
中奖了就是无偿给你东西,既然无偿风险保证金何来?是用来保障什么的呢?想一想不就明白了么?还有既然是起诉你,民事官司都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就得在哪里的法院起诉,你又没在北京,北京法院就没管辖权,可能起诉得了你么?再者,中院啥概念?一般案件到的了中院了么?这也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啊,要起诉也得先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去才对啊,直接来中院,吓唬谁呢?是不是?所以一点真实性都没,懒得搭理他们!让他们滚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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