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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到法院,案件重大复杂的,还会根据情况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
如果是刑事拘留,由国家机关而非被害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谅解不等于一定免除嫌疑人刑事责任。如公安机关认为仍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嫌疑人仍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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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到法院,案件重大复杂的,还会根据情况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自拘留之日起不超过127天的,应当移送检察院。期间的程序如下:1。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合伙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到法院,案件重大复杂的,还会根据情况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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