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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于骚扰罪的规定,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行为人的骚扰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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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于骚扰罪的规定,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行为人的骚扰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于骚扰罪的规定,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行为人的骚扰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其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场合以及行为的后果要件等方面来进行界定: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这也是上述法规的一个缺陷,它仅仅规定了对妇女的保护,范围不够大。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界定也应该采取这种态度。表现在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上,可以采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标准。无论性骚扰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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