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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守法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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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保险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商事行为,同其他市场行为一样,应当尊重公认的社会公德。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必须看到保险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违规现象比较普遍,道德法制观念淡薄,例如存在惜赔、乱赔甚至非法给回扣、假理赔等问题,服务质量也不高,产品销售中还存在误导欺骗行为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公德意识较差有着直接的关系,对这种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除了要加强教育外,也需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因此本条强调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这是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的。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业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所规定的商业保险活动,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保险关系的成立完全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更是无权发号施令。鉴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等问题,本条专门作出规定,强调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 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活动,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担保法确立的首要核心原则,是指在担保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担保活动中地位平等;担保活动的参与者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担保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担保法律关系。自愿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担保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策权;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担保合同不予保护。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根据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担保活动;司法机关应以公平、正义的标准处理担保纠纷。公平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各个担保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互相对等;担保主体在取得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担保活动的当事人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担保主体在担保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担保活动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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