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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022-11-02
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活动,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担保法确立的首要核心原则,是指在担保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担保活动中地位平等;担保活动的参与者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担保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担保法律关系。自愿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担保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策权;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担保合同不予保护。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根据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担保活动;司法机关应以公平、正义的标准处理担保纠纷。公平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各个担保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互相对等;担保主体在取得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担保活动的当事人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在担保活动中主要体现为:担保主体在担保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担保活动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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