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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对犯该几项罪的,处以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称“情节严重”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虚开抵扣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税款被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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