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城市...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83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